勞保退休金

勞保退休金現在有分為一次金和年金,也就是常常聽到人家說的一次領和月領的差別,但很多人都不知道怎麼計算,來工會問的人常常會提供我們從來沒聽過的錯誤版本,讓我們也覺得實在是可怕,所以寫一篇來教大家怎麼想計算

首先是給付標準,依勞保局公告如下:

一、老年年金給付:
依下列 2 種方式擇優發給。
(一)平均月投保薪資×年資×0.775%+3,000元。
(二)平均月投保薪資×年資×1.55%。
※ 展延老年年金給付:每延後1年,依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4%,最多增給20%。
※ 減給老年年金給付:最多提前5年,每提前1年,依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4%,最多減給20%。
※ 「平均月投保薪資」按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。
※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,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;未滿30日者,以1個月計算。
※ 提前或延後請領期間未滿1年者,依其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。
※ 提前或延後請領後,減給和增給比例不會再變更。

二、老年一次金給付:
給付金額=平均月投保薪資×給付月數。
※「平均月投保薪資」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;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,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。
※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,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。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,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;未滿30日者,以1個月計算。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,最多以5年計。

三、一次請領老年給付:
給付金額=平均月投保薪資×給付月數。
※「平均月投保薪資」按退保當月起前 3 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;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,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。
※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,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;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,超過部分,每滿1年發給2個月,最高以45個月為限。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,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,最多以5年計,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,最高以50個月為限。
※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,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;未滿30日者,以1個月計算。

再來是老年給付的請領資格

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,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:1.老年年金給付;2.老年一次金給付;3.一次請領老年給付。97年12月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,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;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,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。上述給付經本局核付後,不得變更,日後亦不得以未離職為由要求退回已領給付。

  1. 一、老年年金給付:
    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,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:

    1. (一) 年滿60歲,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,並辦理離職退保者。

    ※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,107年提高為61歲,109年提高為62歲,111年提高為63歲,113年提高為64歲,115年以後為65歲。
    ※ 展延老年年金給付:保險年資滿15年,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法定請領年齡而延後請領者,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。
    ※ 減給老年年金給付:保險年資滿15年,未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法定請領年齡者,得提前5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。
    ※ 勞保老年年金法定請領年齡與出生年次對照表

    出生年次46年(含)以前474849505152年(含)以後
    法定請領年齡年齡60616263646565
    民國98-106108110112114116117(含)以後
    請領減給年齡年齡55~5956~6057~6158~6259~6360~6460~64
    民國98-105103-107105-109107-111109-113111-115112(含)以65歲計算提前請領年度,最多提前5年

    註:勞保老年年金給付之法定請領年齡自勞保年金制度98年1月1日施行日起,第10年提高1歲,其後每2年提高1歲,提高到65歲為上限。

    1. (二) 擔任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,年滿55歲,並辦理離職退保者。

    ※ 勞動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:「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」,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,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:

    1. 高壓室內作業。
    2. 潛水作業。
    1. (三) 勞工之勞工保險年資未滿15年,但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滿15年,於年滿65歲時,得選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。

    ※ 注意事項:

    1.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年金給付,於離職退保之翌日始具備請領資格。如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,應自次月起,按月發給。
    2. 領取老年年金給付之後死亡,如果有未及撥入死者帳戶的老年年金,得由其法定繼承人請領。如果死者有老年給付差額,得由符合規定的受益人,另外再選擇請領差額。
  2. 二、老年一次金給付:
    年滿60歲,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,並辦理離職退保者。
    ※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,107年提高為61歲,109年提高為62歲,111年提高為63歲,113年提高為64歲,115年以後為65歲。
    ※ 老年一次金給付請領年齡與出生年次對照表

    出生年次46年(含)以前4748495051年(含)以後
    民國98-106108110112114116(含)以後
    請領年齡606162636465
  3. 三、一次請領老年給付:
   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,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,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,經本局核付後,不得變更:

    1. (一)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,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。
    2. (二)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,年滿55歲退職者。
    3. (三)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。
    4. (四)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,年滿50歲退職者。
    5. (五) 擔任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,年滿55歲退職者。
    6. (六) 轉投軍人保險、公教人員保險,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。

    ※ 勞動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:「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」,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,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:

    1. 高壓室內作業。
    2. 潛水作業。